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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4-01-24 08:04:23

  近日,江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被告自愿返还原告多给付的部分款项。

  被告何××、胡××系夫妻关系,何卫系其子。2013年4月5日,何卫驾驶的云FK2044号两轮摩托车与杨林斌驾驶的云F45371号货车在晋思线K59+400M处相撞,造成何卫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何卫、杨林斌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及时处理后续事宜,云F45371号货车的所有人即原告杨×、秦×向被告何××、胡××支付了80000元人民币。后经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何××、胡××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足额赔付,杨×、秦×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杨×、秦×即另提起诉讼,要求何××、胡××返还其支付的80000元现金。

  案件审理中,两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异议较大,认为其因交通事故已痛失爱子,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原告支付一定的赔偿款理所当然。现心中的伤痛尚未抚平,被告却将其告上法庭,对此不能够理解和接受,并多次因情绪激动与原告发生冲突。而对80000元现金的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双方也存在很大争议,两被告认为该笔款当时双方已在交警队签署了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不应该返还给原告;而两原告认为此款项系垫付款,签署的协议是在两被告的胁迫下无奈签署的,该笔款项应予返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对抗情绪较为突出,判决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间的矛盾,不利于和谐稳定,也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因此,承办法官多次通知当事人到庭做解释、疏导工作,让原告从人道主义和被告痛失爱子的角度理解被告,让被告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自愿返还两原告25000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编辑:王汐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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