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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27万余元! 通海县院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判了

2019-08-12 16:55:05

2019年8月5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通海某矿业有限公司、张某、布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三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三被告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人民币2278878元,鉴定费74397元。

案情一: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通海某矿业有限公司超范围占用林地修便道、堆放废土和采矿。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超范围占用林地面积为93.39亩。原有地表土层被完全剥除,基岩裸露,已不适合植被生长。被占用的林地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共需投资1323144.9元。

元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情二:2011年1月19日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通海县秀山镇东村老岩子山普通建筑用石灰岩矿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石料销售。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4.11亩,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费用需要455560.27元。

左部分是张祥,右元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情三:2016年3、4月份,被告人布某为方便堆放石料厂开采出的废弃石料及废土,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通海县四街镇十街村民委员会七组、四寨村民委员会四组集体林地堆放石料及废土至今。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30.17亩,其中林地面积26.47亩,非林地面积3.70亩。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共需要费用为500173.71元。

布凡1

通海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审查认为,通海某矿业有限公司、张某、布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被破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除此之外,三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公共利益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海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一:被告通海某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通海元隆矿业有限公司停止对涉案林地的侵害,由通海某矿业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1323144.9元、鉴定费人民币29339元;

判决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455560.27元、鉴定费人民币22411元;

判决三:被告人布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布凡停止对涉案林地的侵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500173.71元、鉴定费人民币22647元。

通海县检察院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支持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支持相关职能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初次尝试。

庭审

庭审2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人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希望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我们自己的行动和努力,让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人与环境自然和谐发展。

(通海县检察院    马顺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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