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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建立防疫期间办案工作机制

2020-02-13 10:12:10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强化办案工作保障,确保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玉溪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结合玉溪市检察工作实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玉溪市检察院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办理有关内容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公安局、玉溪市司法局共同协商并经市委政法委同意,联合印发《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建立防疫期间办案工作机制,保证案件办理既严格依法,又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共同维护正常的办案秩序,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指导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对办案人员确需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尽可能缩短讯问和会见时间,全程戴口罩,严格消毒,严格做好防护措施。

指导意见还明确,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最高检要求,在相关案件的办案期限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此外,玉溪市检察院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各部门认真履职,各司其责,更好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玉溪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林家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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