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不知道售卖印刷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是违法的。”一位在红塔区彩虹批发市场内售卖祭祀用品的商户说。
清明节前夕,为倡导文明祭祀,发挥检察机关的英烈权益保护职能,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公安局红塔分局及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对红塔区中心城区以及洛河、小石桥、大营街、高仓等8个乡、街道的售卖祭祀用品商铺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部分商户在售卖印有人民币图样及英雄烈士肖像的冥币,执法人员对商户进行了现场宣传教育,将《关于禁止在“冥币”或祭祀用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的提示》当面送达商户,商户书面了签收《提示》并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祭祀用品主动清理下架。
清明节已经过去,玉溪市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的行动仍在继续,据了解,澄江市检察院、易门县检察院、通海县检察院共发出检察建议12份,建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范围内制售印有人民币图样或英雄烈士肖像的冥币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文明祭祀。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提示:
如发现商家售卖使用人民币图样及英雄烈士肖像的冥币。可以拨打12309向检察服务中心举报。
文字:景绍伟 陆雪莲
图片:红塔区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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