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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听证解心结 促公正

2021-04-21 19: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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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检察院结合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坚持客观公正、坚持司法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关于检察公开听证的安排部署,于3月30日上午举行王某芬、刘某与王某仙等人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芬与王某仙口头协商二人与刘某、李某林合伙借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竞买及开发土地一事。2012年7月,王丽芬代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竞买成功后,2012年8月,某县国土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日,王某仙与王某芬、刘某签订了书面《合伙投资协议》一份,约定全体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2012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

2017年12月,王某仙向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合伙投资协议》无效,判令王某芬、刘某等连带清偿其的合伙投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无效,判决王某芬、刘某返还王某仙的投资款。王某仙与王某芬、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合伙投资协议》无效,王某芬、刘某返还王某仙的投资款的判项,改判王某芬、刘某赔偿王某仙的部分利息损失。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王某芬、刘某的再审申请。

王某芬、刘某不服裁判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本次听证邀请了3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听证员参加,承办检察官主持听证,引导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听证员围绕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芬、刘某返还王某仙投资款是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判决是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争议焦点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休会期间,在承办检察官主持下,3名听证员就该案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及听证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案件评议。各位听证员认为此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程序合法公正,焦点问题突出,案件事实明晰,双方当事人充分阐明了观点意见,并从双方争议的标的是投资款还是归还借款、举证是否充分、法院判决证据采信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等方面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重要参考。复会后,3名听证员推举1名代表当场发表听证意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主持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场调解并对双方的意见进行总结。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结合双方当事人观点意见,参考听证员评议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处理。

知识链接:

民事检察听证是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公开听证邀请“第三方”参与案件审查、评议,主动借助“外脑”,接受监督。通过公开听证,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法律关系也更加明确,检察官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预判,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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