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通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包庇罪案件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褚某因故意为他人顶罪、扰乱司法秩序,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经查,被告人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胡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收受胡某30万元人民币后,仍故意向某县烟草专卖局、公安局作虚假陈述,主动为胡某“顶包”,意图帮助胡某逃避法律制裁,严重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案件反映出的诸多疑点,在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精心审讯、释法说理、思想教育下,被告人褚某幡然醒悟,主动承认故意顶替他人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通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全案事实及褚某的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

包庇行为看似是“讲义气”“帮朋友”,实则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此类行为不仅会让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甚至可能诱发其再次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稳定;更会直接阻碍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导致有罪者逃避制裁,违背“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损害司法权威与严肃性。社会公众应引以为戒,切勿因贪图利益或碍于人情,为犯罪行为“打掩护”,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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