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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检察:矿企欠缴“生态账” 检察监督促治理?

2025-08-22 17:59:24

   2025年1月,峨山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当地两家采矿企业在矿山开采期间应缴而未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达22万余元。经检察机关初步调查,企业长期拖欠费用已形成不良示范效应,进而破坏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秩序,相关行政机关在相关监管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监管职责的情况。近日,峨山县检察院根据案件线索初步调查情况,鉴于案件线索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遂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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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山县检察院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要求,在案件立案调查过程中,强化与行政机关构建“调查+监督+追缴+长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创新采用“数据筛查+实地核验”办案模式,通过调阅行政征收监管台账、比对企业生产数据、实地勘察采矿现场等方式,精准核实采矿企业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涉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规定,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明确整改时限和履职标准。针对追缴困难与阻力,依托 “检察监督+行政监管”协同机制,联合开展“普法宣讲+诉求回应”双线工作,在耐心听取当前采矿企业实际经营困难的同时,通过“一对一”法律解读和释明,阐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定缴纳义务及拒不缴纳的法律后果。经过多轮协商,两家采矿企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2万余元,该款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图2

   峨山县检察院将继续推动建立水利、税务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国财欠费预警,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升级,构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全链条监督体系。

法条链接透明图7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峨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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