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入股时留下隐患
李睿与董伟、李雪峰是多年的哥们,当年三人出钱购买了一批机器设备组建了建筑公司。2001年,因建筑公司资质达不到建筑行业的标准要求,在得知金鑫公司为提升资质愿意吸纳新股东后,三人决定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带到金鑫公司,以实物的方式入股。
经过商议,董伟、李雪峰决定将入股的事交由李睿去办,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李睿在办理验资登记手续时,竟将200万元的实物出资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入股金鑫公司十年来,董伟、李雪峰两人均以股东的身份参加每年召开的股东大会。直到2011年,两人才得知,李睿并没有将他俩作为公司股东在工商部门予以登记。
同年6月,金鑫公司召开了由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其中一项议程就是讨论出资额比例的事,当时李睿在会上同意将其中100万元的股份分给董伟及李雪峰共同所有。但董伟认为自己的出资额是三人中最多的,不同意这种分割意见。后李睿对自己提出的方案又反悔,此事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四次审理结果各异
去年,董伟、李雪峰以“股东资格确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为金鑫公司的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要求确认其为金鑫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确认董伟、李雪峰为金鑫公司的股东。
金鑫公司不服上诉后,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董伟、李雪峰主张金鑫公司李睿名下的200万元出资额为三人共有,但二人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不符合成为金鑫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据此,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董伟及李雪峰的诉讼请求。
在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败诉后,董伟、李雪峰再次以“共有纠纷”为由将李睿告上了法院。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登记在金鑫公司李睿名下的200万元股份属原告董伟、李雪峰与李睿三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66.67万元。
李睿上诉后中院审理认为:董伟、李雪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至于李睿曾在股东大会上同意将100万元的出资额分给董伟及李雪峰,该事实仅能代表李睿对自己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行为,不能视为其对三人共有关系的自认。
据此,中院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董伟及李雪峰的诉讼请求。 (记者 黄思敏)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涉及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 周海智 律师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应经历签署公司章程、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过程。
股东对出资的认缴是股东参与设立和经营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是公司备案股东名册的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运行管理的依据,也是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之间,公司章程具有合同的性质。但在本案中,董伟和李雪峰均没有缴纳或认缴出资的直接证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中也没有记载,在股东资格取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其主张没有得到终审法院的支持也是当然的。
至于董伟、李雪峰以三人按份共有为由起诉要求分割200万元股份,终审法院判决驳回也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原告举不出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就必然承担败诉的风险。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