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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从脚手架爬入 失主要施工方赔偿
2013-09-17 15:10:35

  玉溪新闻网讯 (记者  黄思敏)

  脚手架成入室盗窃捷径

   三年前的一天晚上10点,家住别墅区的刘芳加班回到家,当她来到二楼客厅时,发现客厅里的东西撒落一地,柜子的抽屉也被打开。刘芳随即跑到三楼卧室,发现卧室里也是乱糟糟一片。

   “不好,家里来小偷了。”刘芳不由自主地大叫了起来。经检查,家里初步估计损失近十万元。后经民警现场勘验,发现刘芳家房屋东侧正在建盖楼房,该楼房盖到五楼,其高度与刘芳家四楼相符,工地脚手架与她家别墅房檐相挨,并在工地五楼一间靠她家房顶的窗台上发现了条状蹬踏痕,警方证实窃贼是从工地脚手架上爬入进行盗窃的。

   事发不久,窃贼小韦因流窜作案在外地被抓,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刘芳认为,早在施工方搭建脚手架时,其家人就及时进行了阻挡,要求留出安全距离,当时发包方顺城建筑公司负责人曾当面承诺,若出现安全问题,一切责任由其承担。现家中被盗,完全是由于建筑公司在自家房屋外搭建了脚手架,而脚手架又与自家房屋四楼屋顶形成同一平面,且没有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才致使小偷轻松行窃。同时,施工方九龙建筑公司没有专人对工地进行看管和守护。随后,刘芳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发包方顺城建筑公司及施工方九龙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9.15万元。

  法院判施工方赔偿40%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职权追加窃贼小韦为本案共同被告,小韦认为其在监狱服刑,无能力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由两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已查明施工方九龙建筑公司具有合法的承包建筑资质,证明发包方顺城建筑公司发包建设工程的行为合法,且发包行为与原告的财物失窃结果无必然的直接因果联系。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顺城建筑公司是否对原告作出过承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因无证据证实,故其要求顺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小韦承认其是从脚手架上爬到原告家中行窃,与公安机关勘验相符,证实安全保障义务人被告方九龙建筑公司在脚手架搭建期间对相邻房主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加强管理,未安排专职安保人员对存在隐患地点进行巡查及采取专项防护设施,为盗窃分子提供了便利,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行为,九龙建筑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15万元;在小韦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被告九龙建筑公司承担被盗财产总价值4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66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芳及九龙建筑公司均不服,上诉二审,二审维持原判。(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  周海智  律师

   本案中,小偷流窜作案爬上脚手架撬门入室盗窃,是偶然性事件,但施工方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在小偷无力赔偿时,其应对此案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施工方的辩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占有、使用、管理的脚手架殃及受害人,造成其财产被盗的事实客观存在,而受害人疏于防范也是导致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据此,法院判决在小偷无力赔偿时,对该案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害人和施工方按6∶4的比例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既平衡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对受害人给予了适当的补偿,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司法原则。

   现实生活中,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行为人的行为紧密关联,甚至由其而引发。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警示人们对其所能控制场所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应配备适当人员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编辑:李海燕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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