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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倒摔死算不算意外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2013-09-24 10:05:21

  投保人死亡

   2009年2月,50岁的李伟与我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李伟的人生保险期间为5年,自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保险费5万元,投保人身故后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该份保险购买的2年内,李伟并未发生任何事故,也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任何索赔请求。2011年,受保险业务员的游说,李伟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止,合同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分配比例为投保人5万元、配偶3万元、子女2万元,保险合同签订当天,李伟按要求先后交纳了主保险费12400元、附加保险费3600元。

   去年3月29日,李伟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摔倒,后经120急救中心医生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其亲属及时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均表态,说可以按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进行理赔,只要将死亡证明材料送到保险公司就行。

  保险公司拒赔

   李伟后事料理完之后,其亲属将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当地居委会的《证明》、派出所的《死亡证明》等材料交到了保险公司。三份材料均证明李伟系在行走过程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属意外事故。其亲属原本认为,只要出具了证明,保险公司就会对其进行理赔,但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并未按事先约定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两家保险公司认为,医院的出诊记录已注明,李伟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可能。保险公司称,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这里的意外伤害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条件为直接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应属于因疾病死亡,而非意外身故,故拒绝理赔。

  法院调解家属获赔

   其家属认为,医院、居委会、派出所均能证明李伟死亡的情况是“摔倒致死亡”。且事发后,他们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若对死亡存异议,可以提出尸体解剖的要求,其未提出,就等于认可了医院、居委会及派出所的认定。医院的《出诊记录》仅是个别医生从病理学角度对李伟死亡病理的分析探查,记录中写明的“心源性猝死可能”也只是一种临床表现形式,仅是死亡原因多种可能性之一,不能据此推定李伟是因疾病导致的死亡。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李伟家属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

  周海智  律师

   本案的投保人李伟已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已经享受了权利,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拒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不符合保险公司设立的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的。保险公司认为李伟的死亡原因属于因疾病导致死亡,应在接到李伟亲属报案后,及时对李伟进行尸检,以查明其是否因疾病死亡。但保险公司并没有这样做,致使法庭无法查清李伟的死亡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伟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记者 黄思敏)

编辑:李海燕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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