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贷款借到手后,起初如期按月偿还,但几个月后却拖欠不还,最后被银行推上了被告席,无奈只好接受败诉的结果。
银行授信借款600万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索要欠款案件,原告是银行,被告是从事建筑行业的赵强。
据了解,今年40岁的赵强从事建筑行业已有20年,因业务发展所需,其经常向银行贷款。2009年,玉溪某银行与赵强签订了《个人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赵强可向银行请求支用综合授信总额度6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有效期自2009年10月至2014年10月。双方同时还签订了《个人借款最高抵押合同》,合同范围内的抵押方式分别为赵强及其家属名下位于昆明城区的160平米房屋一套、80平米商铺一个、380平米别墅一套,赵强及其家属同意以抵押的方式为授信有效期限和债权额度内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抵押登记日起至2016年10月。同年9月,与赵强一直有业务往来的一商贸公司向银行作出《公司承诺》,承诺自愿为赵强600万元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贷款全部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授信合同签订后,赵强一直没有启动这笔资金。2011年,赵强因投资盖楼,决定向银行贷款600万元;经审查,银行认为赵强符合贷款条件,同年10月与赵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赵强的贷款用途是用于支付一商贸大楼的工程费,贷款额度为6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1年10月起至2012年10月,年利率为6.56%,逾期加收5%的罚息,未支付利息则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拖欠借款不还吃官司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这笔贷款。巨额贷款借到手后,赵强起初如期按月偿还贷款,但仅坚持了几个月,就再未向银行还款。去年10月,赵强的借款到期,但他根本就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多次催款也无济于事。
据银行统计,截至2013年3月,赵强共计拖欠款项本息合计61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还的,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拍卖款优先受偿。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金融秩序,将赵强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银行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判令被告赵强及其家属共同赔偿银行本息共计611万元;判决确认银行有权以赵强的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优先受偿;同时判决担保人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赵强于今年5月底之前连带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今年6月底之前连带偿还银行本金59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在赵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对上述担保物以折价、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商贸公司对上述担保物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涉及姓名均为化名)(记者 黄思敏)
律师点评: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黄庆 律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同时,商贸公司作为担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在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设定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保主要指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又附加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物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
本案中,被告不仅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还以商贸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该征信系统收集了自然人在全国各商业银行所留存的信贷、信用卡等各类授信记录。“从一个人的过去可以预知一个人的未来”,随着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被告不按期履行债务的行为将会对其个人信用产生重大影响。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