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判决书上签字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李梅摄影报道)2011年11月29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玉溪最大毒品案,该案未当庭宣判。2012年1月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宣判,主犯董钢成被判死刑,其子董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其余同伙2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无期徒刑、1人被判有期徒刑。
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董钢成从湖北省武汉市到缅甸小勐拉和麻刚(在逃)商谈合伙贩运200公斤毒品“麻古”事宜,麻刚负责在缅甸购买毒品并将毒品运输入境至玉溪,董钢成负责将毒品从玉溪运输至武汉贩卖。随后,董钢成联系境外毒贩,独自出资到境外购买毒品,出资购买、定制运毒工具,指使被告人杨元林购买、落户、转交运毒工具及探路,指使被告人李汉弟调换运毒车辆号牌及驾驶运毒车辆,指使被告人汤鹏程送交运毒车辆号牌及探路。2010年12月10日15时30分,当李汉弟到达曲靖市富源县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15时35分董钢成、杨元林在富源县城被抓获。从李汉弟驾驶的贵A49841货车车厢前部的夹层内查获8袋共336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6.48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4.84%。2010年12月被告人汤鹏程、赵冬标先后被抓获。
此外,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审理查明另外三起犯罪事实。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董钢成从云南景洪购买200万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运输至湖北省武汉市后,将毒品交给张俊(已判刑)贩卖。2009年6月10日,张俊、何勇(已判刑)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民警抓获,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何勇租住房的卫生间墙壁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451.80克。
2010年12月25日16时许,因被告人赵冬标涉嫌运输毒品罪,公安民警在澜沧县勐朗镇老抗寨对其进行抓捕,抓捕过程中依法从其家中查获单管猎枪一支。
被告人董勇在董钢成的安排和授意下,于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先后在武汉市建设银行、武汉市招商银行、武汉市交通银行开设7个账户,频繁地进行大额资金存款、取款、转账及电子支付等银行业务,产生利息6837.85元,案发时查获的3张银行卡中尚有余额本息2645349.76元。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董勇在武汉被抓获。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钢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元林、李汉弟、汤鹏程、赵冬标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冬标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董勇掩饰、隐瞒被告人董钢成犯罪所得及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案件中,被告人董钢成系主犯,被告人杨元林、李汉弟、汤鹏程系从犯。被告人赵冬标受毒贩麻刚指使探路,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董钢成、汤鹏程、董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钢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元林、李汉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汤鹏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冬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赵冬标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董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6.48千克及单管猎枪一支予以没收销毁。涉案车辆六辆、毒资人民币3316048元、涉案房产武汉市建设路中奇大厦10层8-15号及手机七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董钢成、董勇表示要考虑是否上诉,其余四人当庭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