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样分配?

2008-11-10 8:46:00
  2008年10月29日,玉溪市红塔区高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起由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家庭纠纷。
  马某是高仓镇桃源村村民,在大营街某厂工作时因工死亡,家属获死亡赔偿金31万元。马某父母均在世,马某与妻子杨某共生育两个小孩,现两小孩均未成年。马某生前与妻子杨某因建新房欠下亲朋大笔债务,生活较为困难。拿到赔偿款后,其父母主张按人头平分,而其妻子却坚持按月支付一两百元的生活费给两位老人,全家为此争执吵闹,家庭关系面临疆化破裂局面。
  调解人员在深入了解矛盾双方意见后,针对各自提出的要求,就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向马某亲属进行了详细的宣传讲解。这笔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地享有继承这笔赔偿金的权利,任何继承人都无权剥夺或者限制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扣除为死者操办丧事垫付的3万元费用外,剩余28.6万元应当在配偶、父母、子女间平均分配。当然,经过协商一致,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具体分配遗产时,数额也可以不一致。未成年两个小孩的份额由其母亲代为保管。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协商一致,两个老人领走属于自已份额的抚恤金5.2万元用于养老,剩余23.4万元是儿媳杨某和两小孩抚养费。调解协议签定后,马某父母、妻子均表示今后会与对方和睦相处,和好如初,共同将两个未成年孩子抚养成人。(廖瑞)
  
  
  来源:玉溪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马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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