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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3日,玉溪法律援助中心以非诉讼代理的形式,为一拾荒者追回了应得的赔偿款560.10元,拾荒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2008年7月的一天,以拾荒为生的刘某在玉溪市红塔区城区内遭受到李某等九人的殴打并受伤,刘某入院治疗伤情,用去医药费560.10元。事情发生后,刘某一直向李某等人追要该笔医药费用,但李某等人却一直拒绝支付。2008年9月23日,刘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请求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等人,为其追偿该笔医药费用。援助律师受理该案后,当即与李某等人取得了联系,对李某等人进行了动之以情,晓之于理的教育劝说,李某等人同意了与援助律师进行和解,将应支付给刘某的医药费560.1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援助律师。
24日一早,刘某拿到援助律师转交的该笔赔偿款,感激的对援助律师说:“谢谢你们了,是你们帮了我,政府的法律援助真是好!”(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 王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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