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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7日上午12时,在澂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西楼的审判室里,家住澂江县凤麓镇的夏琼英、许映光夫妇激动地拉着澂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丽清的手,对参加旁听的亲属及群众说:“多亏有了她们的法律援助,才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真正的保障啊!”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3月31日,对于夏琼英、许映光夫妇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当天下午18时15分左右,许映光驾驶着一辆两轮摩托车(夏琼英乘坐)在县城凤翔路上行驶时,不幸与张XX驾驶的微型客车相撞,造成许映光及乘坐的夏琼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澂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客车驾驶员张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映光负次要责任。夏琼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势太重先后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0天,共用去医疗费61000.23元。2008年1月9日,夏琼英的损伤经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左上肢损伤拾级伤残;2、胸部损伤拾级伤残;3、骨盆损伤拾级伤残,后期治疗费大约是7500—8000元整。住院期间,张XX主动垫付了夏琼英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62166.23元,许映光因伤势轻就自己行走医治。
由于该事故发生距今已有一年多时间,张XX为了尽快了结此纠纷,于4月11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夏琼英、许映光夫妇返还其多支付的款项2604.47元整。夏琼英、许映光夫妇原本想等到伤病治愈后再与张XX解决赔偿事宜,但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时,夫妻二人认为通过走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好事,可是家庭的贫困使他们实在拿不出钱来请代理人代为出庭,于是他们来到了澂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根据他们提供的材料,经审查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丽清担任夏琼英、许映光夫妇的诉讼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2008年4月23日至5月6日在两周的时间内,小王主任克服重重困难,放弃“五一”黄金周,四处调查取证。在5月7日的案子开庭审理时,凭着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在调解阶段就赔偿费用问题与对方据理力争,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肇事方车主张XX赔偿夏琼英、许映光夫妇92697.23元人民币,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后,张XX还应在2008年5月30日前支付夏琼英、许映光夫妇30000元人民币。
至此,一场争执多日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我们的司法干警不辞辛劳,主动放弃休假日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这不仅是我局平时对职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果检验,更是司法行政系统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和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取得的成效的表现。(李艳波)
来源:澂江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郭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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