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通海长安网 >> 政法动态 >> 法庭内外
两对父子侄非法运输烟叶被判刑
2022-07-22 09:49:24

2020年8月4日、5日,同案犯叶某(另案处理)分别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1、王某3、王某4、曲某等人到指定地点装运烟叶运输到通海县杨广镇等候装车运往外地,并承诺支付运费。被告人王某1又邀约儿子王某2、侄子普某一起参与运输烟叶。

2020年8月6日1时左右,通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六辆小货车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六辆车上分别装有烟叶1680公斤至5700公斤不等,六人无法提供运输烟叶的烟草专卖准运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经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六车烟叶作出的价格认证结论为25177元至118162元不等。涉案烟叶总重量20790公斤,总金额424701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通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六名被告人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烟叶之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考虑到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各自的犯罪情节,通海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八千元。

供稿:通海县人民法院  李雪梅

编辑:王一婷
关闭
主办:中共玉溪市通海县委政法委员会
运维:玉溪网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