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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领取女儿的保险理赔款 女儿起诉返还获支持
2022-09-27 09:21:30

日常生活中,不少父母会基于考虑孩子年龄小身体发育不完善、患病风险较高的实际,为子女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以此来抵御因孩子患病带来的风险,使孩子获得更优的治疗康复机会。近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母亲领取女儿的保险理赔款后未返还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母亲沈某返还女儿杜某某保险理赔款49745元。

杜某某系沈某与杜某之女,2008年9月,沈某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杜某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3月,沈某与杜某协议离婚,杜某某由杜某抚养,抚养费由杜某负担。2020年8月,杜某某因病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近10万元,该费用均由杜某支付。2020年9月,沈某将杜某某的医疗费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拿到太平洋保险公司申报保险,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杜某某的保险金49745元,该款被沈某领取。后杜某某索要不成,诉至法院。沈某辩称其对杜某某所诉的案件事实并无异议,并提出杜某某现在尚且年幼,该理赔款会在适当的时候支付杜某某。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杜某某生病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杜某某的理赔申请,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杜某某保险金49745元,该款被沈某领取后,未给付杜某某,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对杜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通海县人民法院  谭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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