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吃骗喝的诈骗罪案件,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单独或者以自己请客为名邀约朋友到通海县秀山街道东大街 “大洋火锅店”、古城东路“石屏小辉烧烤店”、财神街“昔味钱氏卤面”、滇南大酒店四楼“迪豪足浴店”、太和街“姐妹小吃店”、四街镇“蛙多宝美蛙鱼头火锅店”、纳古镇“金富饭店”等19家店铺消费共计人民币9154元,消费过程中以上厕所、外出买烟等为借口或者提供作废的银行卡结账等方式逃单不结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邀约他人在“大洋火锅店”“石屏小辉烧烤店”消费的费用分别由参与消费的朱某甲、朱某乙等人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无力支付的真相,多次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海县人民法院 赵勃、赵洪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