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驾驶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或拖移的机动车,现对经通知已超过三十日仍未来领取的车辆或者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自本公告发布起三个月内,请当事人到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法强制报废或上缴财政部门。(车辆清单请登录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警务公告栏查询,网址:http://www.yxjjzd.gov.cn)
特此通告
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