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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时效 法律援助来帮忙
2013-10-22 16:43:28

  本网讯 2003年蒋XX到云南通海某标件有限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公司未与蒋XX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五大保险。2009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蒋XX在上班时被叉车撞伤右脚,伤情诊断为右踝骨不完全断裂伤。经手术治疗后,伤口发生感染,又陆续入院治疗,直到2012年11月25日出院。经法医鉴定,蒋XX达六级伤残。在长达三年多的治疗期间,公司没有为蒋XX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未支付过半分的工资和任何生活费用,也没有为蒋XX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1月10日,蒋XX向通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蒋XX是单亲家庭,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其它经济来源。此案符合法律援助范围,遂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通海县纳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朱X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人员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并综合情况全面进行了分析:由于蒋XX一直在治疗,没有文化,不清楚工伤认定时效,申请援助时已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赔偿,只能选择民事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基于蒋XX一直在通海某标件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虽未与蒋XX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为单位工作,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援助人员建议先确认劳动关系,帮助蒋XX向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定,认定蒋XX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由标件有限公司与蒋XX补签无固定期书面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274.17元,补缴2003年11月至2012年11月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支付受伤治疗期间生活费29880元。随后援助人员以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为由,代理蒋XX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标件有限公司于赔偿蒋XX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41286.35元。至此,在援助人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一件长达一年多的工伤索赔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钱亚娟)

编辑: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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