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花肥经营者禄某某(女)为贪图利益,非法买卖硝酸铵供他人自制炸药,被我院依法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2012年以来,禄某某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明知硝酸铵属于国家管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随意买卖,但其为谋取利益,长期从非法渠道采购并当作花肥小量出售给花农。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大量向其购买硝酸铵用于制造炸药进行非法爆破的情况下,禄某某仍然非法购买硝酸铵二十余包共一吨多,先后两次转卖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中赚取差价。
日常生活中,常常有人抱以侥幸,为牟蝇头小利而屡屡碰触法律底线。本案犯罪嫌疑人禄某某明知违法,但为谋取利益,仍长期违法经营,把爆炸物当作花肥出售,甚至大量买卖爆炸物供他人自制炸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处,同时带给她的也是深刻的教训。民间,一些从事矿业开采的经营者为节约生产成本,常用硝酸铵混合其他物质自制炸药,这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如果该类爆炸物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带来的危害更不可小视。因此,我国法律对爆炸类物品实行严格管制,刑罚处罚也较为严厉,非法买卖炸药1千克以上即构成犯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买卖5千克以上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本案为那些无视法律、铤而走险的人敲响了警钟,警醒他们遵守法律,守法经营,不要因小利而使自己触碰法网、身陷囹圄。(王江花)
编辑: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