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通海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吕XX处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对被告人董X处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晚,被告人吕XX饮酒后驾车沿江通公路由金山驶往四街方向,23时17分行驶至江通公路K16+900M时,遇王×骑行自行车由红旗河南侧河埂道路驶上江通公路,车头左侧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王×受重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XX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认定:吕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不承担责任。
吕XX驾车逃逸至江通加油站旁,电话通知在家的妻子董X,并商量决定由董X顶替吕XX作为肇事者。董X以肇事者的身份报案后吕XX离开现场,董X一人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事故调查。后民警调查发现吕XX有重大嫌疑,并于2013年1月16日传唤吕XX。董X于2013年1月17日主动向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交悔过书,承认其作假证明包庇吕XX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X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吕XX对受害人的损失积极赔偿及二人分别具备的坦白和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杨春红)
编辑: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