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新平长安网 >> 政法动态 >> 警方传真
非法持有枪支 新平一男子获刑1年10个月
2021-04-21 09:06:27

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采用巡回法庭的方式,在漠沙镇人民政府公开开庭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据介绍,2010年,被告人张某以120元价格向漠沙镇一名白姓男子(已去世)购买了一支疑似火药枪,藏于家中保管使用。2017年自2018年,张某先后两次从网站上购买射钉器及无缝钢管等零部件,并用自家的角磨机和借来的电焊机,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组装成一支疑似射钉枪和两根枪管,藏于家中保管使用。2020年8月,新平县公安局漠沙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排查询问时,被告人张某主动上缴了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1支、疑似射钉枪1支、枪管1根及钢珠、铅块、火药等物品。经鉴定,张某持有的疑似火药枪、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依法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对案件涉及的物品进行没收销毁。本案当庭宣判后,法官还向旁听群众讲解了非法持枪的危险性,以及自制火药枪走火或是被幼童拿来玩耍而伤人的惨剧,引导村民遵纪守法。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有不少人心存侥幸,从网络上购买配件组装非法枪支弹药,以为只要不被公安机关发现,自己收藏管好就不会有事。殊不知,持有枪支的行为本身已经违法,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不以损害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 黄思敏 通讯员 李玉梅 杨泓铭)

编辑:禹露
关闭
主办:中共玉溪市新平县委政法委员会
运维:玉溪网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