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祝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新平县新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新平大道与西园路交叉口时,所驾车辆与普某停在直行车道等待通行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新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出警后对祝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抽血送检,祝某血液定量分析酒精含量为312.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祝某于2018年2月28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祝某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590元罚款。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通讯员 孙凯 王俐)
来源:玉溪日报 2025-04-03 A06版: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