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平法院结合队伍教育整顿,用实际行动践行宗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公开开庭审结了二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同时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秀社区等单位的部分职工、群众代表参与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谷某从江某处承包了云南玉溪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扩建项目(该工程系江某从云南某劳务公司处承包),并先后雇用邓某、胡某等人为其提供劳务。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谷某收到云南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尾款后,携带工程款逃跑、藏匿,拖欠邓某、杨某等20余人劳务费12万余元。2020年3月3日至同月17日期间,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以发送手机短信、彩信及张贴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方式责令谷某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但整改期限届满后谷某仍未向工人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2017年5月,被告人白某1向云南某公司承包新平县某村秧萝庭苑工程墙面粉刷工程后雇用农民工白某2、刀某等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某公司已超额支付施工费给被告人白某1。2017年12月份后,某公司管理人徐某及白某 2、刀某等人均无法联系到白某1,被告人白某 1 恶意拖欠白某 2、刀某等十人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 53405.00 元。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18日、19日以发送手机短信、彩信及张贴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方式责令白某1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整改期间限期届满后白某1仍未向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白某1到案后已支付白某2、何某等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040.00元,现尚欠罗某、朱某等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7365.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白某1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白某1到案后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依法进行从轻从宽处罚,分别判处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白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的案件较多,本次公开庭审结合“阳光司法活动”,为涉案农民工维护了合法权益,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警醒用工主体要积极主动的履行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同时让农民工群体知道当发生拖欠工资的时候该如何依法维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