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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城区道路停车有偿服务收费
2013-10-14 10:43:32

  为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和卫生县城,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车辆停放服务者的合法权益,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车辆停放与停车泊位供求关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6月1日起对新平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管理。

    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补偿合理服务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按照不同的区域、车型和停放时间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满20分钟不收停车费;超过20分钟按计时收费标准计收;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不同车型的具体收费标准为:中型客车(12—19座)和中型货车(载重量1吨以上、5吨以下)按每小时3元收费;小型客车(11座及以下)和小型货车(载重量1吨及以下)的按每小时2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1元停车费。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含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按每次1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0.5元停车费。     

    二、城区车辆停放按地段区域分类收费,县城区机动车停车地段为:    西园路下段(平山路岔口—河滨路);太平路(种子公司门口—桂一小门口);平山路延长线(县政府大门口);桂山路(育新路—河滨路);富新路(平甸卫生院—体育馆);文化路(电力公司—体育馆);拓新路(新华书店门前);沁园街东侧(旅游大厦—拓新路);汇康医院门口;河滨路(公安局门口—龟博士门口);幸福路(小团树—平山路);青龙路东侧人行道外停车位(太平路—河滨路);河滨路段;城南片区停车泊位。     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地段为:西园路两侧人行道(平山路—河滨路);太平路两侧人行道(种子公司—桂一小门口);桂山路两侧人行道(育新路—河滨路);平山路两侧人行道(桂细路岔口—小花园岗亭)。     载质量大于750kg以上的货车禁止驶入中心城区,不准停放在沿街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只能停放在河滨路(西园路至体育场段)及沁园街东侧设置的停车泊位。   

    三、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间为每天8:00—21:00时。   

    四、为方便广大群众,在集贸市场门口、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门口两侧100米范围内划定车位停车的,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按计时收费标准计收。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行政执法车等免收停车费。县人民政府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新平县发改局)

编辑:李海燕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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