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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2014-07-29 09:03: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被新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暂留的车辆(其中:中型货车1辆、轻型货车1辆、小型客车3辆、小型货车1辆、正三轮摩托车5辆、普通两轮摩托车301辆),现暂留凭证已超过30日,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车辆将强制报废或上缴财政部门。(车辆清单请登录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警务公告栏目查询。网址:http://www.yxjjzd.gov.cn)

  特此通告

  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7月29日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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