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驾驶人因交通违法,机动车被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的,现已超过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请交通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车辆将强制报废或者上缴财政部门。(车辆清单请登录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警务公告栏查询。网址:http://www.yxjjzd.gov.cn)
特此通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