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新平长安网 >> 通知公告
通告
2015-09-06 15:3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被新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的车辆,现已超过凭证有效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请车主(车辆管理人)或交通违法行为人到新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将强制报废或依法上缴财政部门处理。(车辆清单请登录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警务公告栏查询。网址:http://www.yxjjzd.gov.cn)

  特此通告
    

  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9月3日

编辑:李海燕
关闭
主办:中共玉溪市新平县委政法委员会
运维:玉溪网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