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8日一早,盘龙村民委员会小庙小组的马某到建兴乡社管综治办反映,自家的老祖坟因建兴中学搬迁建设用地被马鹿社区马鹿大组的鲁某德家迁走,一万元整的迁坟补偿金也被鲁某某家领取。盘龙村民委员会小庙小组村民马某认为马鹿社区马鹿大组居民鲁某德家不是此坟墓葬者后人,不应享有迁坟权利和迁坟补偿金,然而鲁某德全家一致认为他们家族也是此坟葬者的后人,同时享有迁坟权利和迁坟补偿金,这样一来双方争执不下。
建兴乡社管综治办接到马某的反映后详细记录了马某所反映的情况,同时做好马某及其家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和情绪控制工作,防止马某或其家人出现过激行为,让马某带领母亲张某仙和张某芬及张某英回家等候建兴乡社管综治办的调查结果。3月8日下午乡党委副书记召集乡社管综治办和建兴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矛盾纠纷分析讨论会,讨论会上每位调解员积极发言,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此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最后讨论决定由社管综治办和司法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此矛盾纠纷的专项负责工作组,以确保建兴中学搬迁建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工作组根据以往经验先从双方当事人进行情况了解,然后通过走访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所述是否属实,最后依照马鹿社区迁坟工作实施方案综合解决此矛盾纠纷。
3月8日晚些时候,由建兴乡社管综治办和司法所组成的工作组便通过盘龙村民委员会和马鹿社区联系到了双方当事人,通知双方当事人3月9日早上到马鹿社区配合工作组的调查工作。3月9日八点工作组和双方当事人都到了马鹿社区,为防止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面会引起情绪激动,出现过激行为,工作组在两个工作室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查笔录。马某一方调查笔录显示:马某为所迁坟墓葬者的重孙,所迁坟墓葬者死亡时间和下葬时间不详,葬者为女性,马鹿塘人,姓名不详,仅育有一子名为张某保,无其他子嗣,葬者过世时张某保只有十二岁左右并未成年,葬者过世后由张某保的舅舅带领张某保将其葬于此地。多年后成年的张某保便到磨味村委会下磨味小组张家做上门女婿,而后育有张某仙、张某芬、张某英三女。而后五十年代末期张某保又带领全家从磨味村委会下磨味小组迁往盘龙村委会小庙小组定居,此后张某仙育有一子便是来反映情况的马某。由此看来并没有什么问题,线索很明显指向马某一家为坟墓中葬者后人,且为唯一后人,但是工作组不能只凭一方所言就下定论。再来看看马鹿社区马鹿大组鲁某德家族的调查笔录,鲁某德家族的调查笔录显示:鲁某德为葬者的孙子,葬者死亡时间和下葬时间不详,葬者为女性,马鹿塘人,名为鲁某,膝下有两子。看到这里问题就出来了,马某一方说葬者仅有一子为马某外公张某保,而鲁某德一方说葬者膝下有两子,怎么回事呢?经鲁某德笔录和工作组多方走访调查显示,鲁某德父亲名为鲁某生,马鹿塘原住人,乳名为张某生。因鲁某生亲生父亲在鲁某生很小的时候便过世了,而后鲁某生的母亲并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抚养义务,这样鲁某生便被此坟葬者领养,这样一来马某的外公张某保是鲁某生无血缘关系的弟弟了,虽然他们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但他们是一个母亲抚养长大的胞弟。
经过多方走访调查,盘龙村马某一家确为此坟葬者后人,马鹿社区鲁某德父亲也确为此坟葬者养子。因为张某保到磨味村下磨味小组做上门女婿后和哥哥鲁某生来往并不多,这样多年后张某保的后人和鲁某生的后人也就相互不认识了。而当建兴中学搬迁建设的迁坟公告张贴出去后,只有马鹿社区鲁某德一家看到公告,家住盘龙村且经常外出的马某一家并没有看到迁坟公告,所以就只有鲁某德一家到社区办理了迁坟手续,马某一家直到次年清明祭祖时才发现坟墓不见了,这才到乡社管综治办反映情况。
当双方都知道互为亲戚后,情绪也相对比较稳定,工作组抓住时机在3月18日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乡社管综治办进行调解。最终马鹿社区鲁某德一家因迁坟花费了陆仟元,仅剩余肆仟元,依照民风习俗马某家也想针对迁坟举行相关的仪式。这样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鲁某德一家将剩余的肆仟元交给马某一家,从此双方事实上不再存有矛盾纠纷达成和解。
至此一起因迁坟引起的矛盾纠纷最终以找到亲戚,缕清家族史为结局。
(供稿:建兴乡社管综治办 李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