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政策法规
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玉溪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规定》和《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元江县贯彻落实<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问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 在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关于殡葬管理的指示、决定、要求,有令不行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殡葬活动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做好的殡葬改革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殡葬改革目标任务的;
(五)消极对待上级殡葬改革部署要求,执行不力、瞻前顾后、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工作无起色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分析研究、不采取措施认真解决的;
(七)违规参与大操大办丧事活动,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规定建活人墓、超标准建墓、乱埋乱葬的;
(九)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殡葬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在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加重问责:
(一)在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200米内,以及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安埋遗体,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活人墓或家族墓的;
(三)在火葬区内参与偷运尸体违法土葬的;
(四)直系亲属为应当火葬的死者进行土葬的;
(五)直系亲属为死者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
(六)直系亲属为死者毁林建墓的;
(七)为应当火化的死者提供土葬用地的;
(八)私自买卖墓地的;
(九)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侮辱人格的,或者进行围攻、殴打、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十)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并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闹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领导干部或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服务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节。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避免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土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问责方式、权限和程序等,依照《元江县贯彻落实<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被问责的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