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预防和打击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风气,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利用棋牌室、茶室、农家乐、出租房、集市、电子游戏机室等场所,以及利用互联网、“麻将”、“扑克牌”等各种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依法予以严惩。
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均涉嫌赌博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或者利用棋牌室、茶室、电子游戏机室等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开办者、经营者、获利者,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并函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法予以收缴或没收;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违法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予以收缴或没收。
六、为索取赌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伤害、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