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元江法院审结原告杨建、陈文与被告李忠、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1万元,被告李忠赔偿163538.5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杨建、陈文诉称,2012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李忠向原告杨建借车用,杨建就将自家的云FYC62X号货车借给李忠用。当李忠驾驶着所借的货车到元江县一茶厂大门内去倒车时,将二原告之子杨XX撞倒后辗压致死。另外,云FYC62X号货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现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及李忠赔偿二原告损失共计403709.50元。
被告李忠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经过其没有意见,至于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是否合理由法院依法认定,由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不足部分其愿意赔偿。
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公司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忠在借用二原告家的货车而进行倒车过程中因观察不够,致使二原告之子杨XX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故应由其对二原告主张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二原告放任年仅3岁的杨XX独自在茶厂大门处玩耍,未尽监护义务,对造成杨XX死亡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责任,故二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故对二原告主张由其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李丹)
编辑: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