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澧江司法所成功调处了澧江街道南洒村委会新寨组的土地经营使用权纠纷。
1987年新寨组分配给普某某的山地,孙某某家是外来人口,土地少,由于孙某某的父亲与普某某的关系很好,1989年孙某某的父亲因养猪需要栽猪草,要求普某某给他家栽几年,后来又在该土地上栽上了芒果树等。2003年孙某某的父亲去世,孙某某与普某某的关系出现裂痕,普某某要求孙某某将土地归还给他,而孙某某以该土地是其父亲开荒出来的土地为由拒绝交出土地,普某某因此于2004年、2007年先后砍伐了该土地上的12棵芒果树。该纠纷经村委会调解多次均未成功,土地从2007年起荒芜至今。今年1月,孙某某请来挖机对该土地进行改良,该纠纷又重新爆发。
3月14日调解中,普某某认为该土地是集体分配给他的,孙某某家已栽种了多年,土地应该由他无偿收回;孙某某认为,土地是他家开荒出来的,要土地就必须给予补偿,并提出了补偿青苗费、开发费共计12万元的要求。在查清纠纷的原由后,司法所指出,土地是集体分配给普某某的,经营使用权依法属于普某某,然而普某某要收回土地也应当依法给予孙某某合理的补偿;孙某某要求的补偿也应当合理,不能要求过高。通过说服、疏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协议,即:一、由普某某补偿孙某某因改良土地(坡改梯)支出的挖机费9000元,补偿2004年、2007年擅自在该土地上砍死的芒果补偿费3000元(12棵、每棵250元),补偿土地上现有的果树青苗费6120元,共计18120元。二、普某某在2014年3月20日前付清以上补偿费,付清补偿费后,争议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即归普某某所有。三、普某某如不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给孙某某应付款总额3‰的滞纳金。至此,一起长达近十年的土地经营使用权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杨宏文 文)
编辑: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