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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钢筋直插小孩头部 死者家属索赔23万余元
2014-07-04 09:27:31

  2014年5月6日上午,原告李况纳、王十明(二原告系夫妻)诉被告王金荣、张明英(二被告系夫妻)、王德四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元江县咪哩乡大新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农民收入不断增加,许多外出打工农民选择回到家乡建盖新房,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在建房过程中缺少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伤人事件发生。该案属于农村建盖新房时导致物件脱落、坠落责任纠纷案件,事故造成过往儿童死亡,家属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案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对农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而被元江法院选为“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1名、组织当事人所在的大新村委会村干部及村民30余人参加旁听。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2014年2月14日早上9时左右,李丁江(系二原告之子,4岁半)与两小伙伴结伴同行,当走到被告家正在建盖房子背后路段时,被上方坠落的一节钢筋直接戳进头部导致死亡。事发后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到现场做了调查,法医当场做了检查。2014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做了情况说明: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建议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家建盖房子没有设置防护栏、警示标志,割钢筋时也没有提醒路人,对过往路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导致我们中年丧子,给我们造成极大的伤害和巨大损失,让我们白发人送黑发人。因此三被告对在建盖房屋过程中钢筋坠落致原告之子李丁江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方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2888.5元。

  被告王金荣、张明英辩称:二原告之子李丁江确系自家正在施工的房屋四楼坠落的钢筋刺中头部死亡,主要是王德四违规操作致死。我们与王德四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两者之间是发包者与承包者的关系,李丁江的死亡是由王德四的违规操纵直接造成的,与二被告无关,对原告方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应由被告王德四及原告方自己分担责任,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讼请求。

  被告王德四辩称:2013年9月,被告王金荣、张明英家建钢混结构新房,请我去打工,每天工价180元,按天数结算工钱。当天发生事故,我也是按照二被告要求施工的,不是建筑房屋的承包人,不存在承包关系。因此,在建房中发生的事故与我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不合理赔偿请求。

  本案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原被告方不接受调解,合议庭将择期进行宣判。(元江县法院  高志兵供稿)

                                                                              编辑: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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