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江法院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化解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件。
马文忠、金凤琳诉马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过元江法院、玉溪中院两审终审,判决确认:位于元江县澧江镇香江路红宝石生活区3-201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马超所有,由马超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支付马文忠、金凤琳房屋折价款各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马超未主动履行,权利人马文忠、金凤琳向元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文忠、金凤琳系马超祖父母,二人在华宁县盘溪镇居住生活,马超系在校大学生,被继承人马福寿系马文忠、金凤琳之子,马超之父。马文忠申请执行后因病死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超系在校大学生,无收入来源,唯一财产系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经多方协调、做工作,由马超之母代为垫付执行款10万元,未对房产进行拍卖处理。但申请人马文忠在执行过程中因病死亡,应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再次引发了继承法律关系,马文忠和金凤琳共有6个子女,子女生活居住在华宁盘溪镇,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和特殊,执行款无法兑付,承办人告知权利人进行遗产分配协商或诉讼,一直未果。在权利人遗产分配协议无法达成又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元江法院主动多次往返于马文忠及其子女居住地华宁和元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明法律,做权利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权利人达成了遗产分配协议,兑付了该案的执行款。(元江县法院 白相爱供稿)
编辑: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