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江县法院对被告人雍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被告人雍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晚,被告人雍某携带一只黑熊腿乘坐云某号景洪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将熊腿运往四川省长宁县。次日四时许,途经玉元高速公路青龙厂路段时,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雍某非法运输的熊腿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从食肉目熊科黑熊右后足部分,价值标准2004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雍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雍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雍某服判,表示不上诉。(元江法院 王为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