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元江县法院判决一件飞车抢劫、抢夺案,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连续两日飞车抢夺四名女性的财物,并致一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和田某(在逃)预谋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夜间单独行走的女性的财物。后由田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赵某在元江县天宝路天马小区内飞车抢夺了和同伴一起行走的李某某的一个粉红色挎包,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及一些杂物。同日凌晨2时许,二人再次驾驶摩托车在元江县天马小区内,从后面飞车抢夺了独自行走的朱某某的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及一些杂物。同日凌晨3时25分许,二人在元江县澧江路交警大队对面公路上飞车抢夺了正在驾驶摩托车行驶的白某的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700余元和一些杂物,白某被拉倒在地摔伤。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继续驾驶摩托车在元江县城寻找抢夺目标,当二人行至澧江大桥时,将正在驾驶摩托车行驶的黄某某逼停,赵某飞车抢夺黄某某肩上的挎包,因被黄某某紧拉着挎包不放,被拉倒在地摔伤,导致左侧第三、五、七肋骨骨折。被告人赵某和田某未抢到财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亲属赔偿了白某经济损失500元,赔偿了黄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已得到黄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田某(在逃)驾驶机动车飞车强行抢夺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田某(在逃)在一天之内三次驾驶机动车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抢得人民币共计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其亲属已赔偿白某、黄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已得到黄某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抢劫罪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抢夺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服从判决不上诉。(元江人民法院 马艾萍供稿)
编辑: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