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与李某某均居住在元江县澧江街道澧江社区澧中路,住房相邻,中间有2米左右宽的公共空地,该空地位于倪某某家后山墙由李某某家使用。2012年,未经倪某某同意,李某某擅自在该公共空地搭建简易房、支砌砖头遮堵了倪某某家后山墙的部分窗户,影响了通风和采光。2015年12月,李某某再次准备将两户间的公共空地全部占用,遂引发纠纷。倪某某要求李某某拆除砖头、简易房,清除本户石脚外2米内的沙土,但李某某不同意。该纠纷经澧江社区两次调解未果,倪某某遂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建议双方当事人先到澧江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2016年1月14日,澧江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依据土地管理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李某某搭建的简易房、支砌的砖头于2016年1月31日前必须自行拆除;2、李某某在依法使用与倪某某相邻的空地时,必须从倪某某的房屋外墙处至本户房屋方向留出80厘米的公共滴水巷,该滴水巷双方均不得占用;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伍万元(5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对方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元江县司法局 杨宏文供稿)
编辑: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