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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 元江一男子获刑1年6个月
2016-03-28 09:40:56

元江一男子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被警方查获,经元江法院审理,该男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7年,鲁某某在本村向他人购买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一直非法持有。2015年6月30日,鲁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携带该枪到元江县南溪老林采挖野生茶树。当日18时许,元江县森林公安民警根据元江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的举报,在元江县羊岔街风力发电场11号机位下方公路旁,查获了鲁某某持有的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经玉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法院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元江人民法院  高志兵供稿)

编辑: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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