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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问题影响拆迁 法律服务调解化矛盾
2016-06-12 15:30:09

董某某与王某某系再婚夫妻,王某是王某某与前妻所生之子。1996年,董某某与王某某再婚时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各自婚前的房产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去世后由各自的亲生子女继承。婚后,董某某搬入王某某位于元江县肖家巷的房屋与王某某共同居住生活。2006年,王某某去世,但董某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在元江县滨江片区棚户区改造中,王某某位于肖家巷的房屋在国家征收范围并处于滨江大道的70米控制线范围内,需要先期拆除。因王某某生前同意董某某对该房屋具有居住权,故董某某要求王某在该房产被国家征收后给予其一定的补偿。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董某某不愿意搬离该房屋,致使该房屋迟迟不能拆除。经街道、社区及澧江法律服务所多次调解后,最终促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由王某一次性补偿董某某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

二、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王某必须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清补偿款。付款方式为转帐,由王某将补偿款转入董某某指定的中国银行帐户。

三、协议签订后,对董某某今后的赡养义务由其亲生子女承担,董某某不得就其赡养问题要求王某承担任何义务。

四、董某某必须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搬离现居住的元江县肖家巷的房屋,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置。

五、协议签订后,因董某某拒绝搬离肖家巷的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王某不按时支付补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董某某支付未付款总额3‰的滞纳金。(元江县司法局  杨宏文供稿)

编辑: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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