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每天都可以看到成百上千条微博、日志或朋友圈,但往往对三令五申的劝告冷漠应对,甚至自动进行思维屏蔽,直到事发才追悔莫及。不久前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杨某自2011年2月起在某公司打工,该公司按出勤天数发放工资,公司平时就会提醒工人不要到江里洗澡或者游泳。2016年5月20日,经公司安排,杨某与十余个工友一起到元江县永发水泥厂对面的元江江边割草,在割草过程中,由于天气炎热,工友们便直接穿着衣服到江边浅水区下水降温,杨某也加入到其中,并且不顾工友劝阻自己径直向深水区游去,进入深水区不久后杨某便在水中挣扎,因同行工友无人会游泳而无法对其进行施救,之后杨某便被江水冲走。事发后杨某的亲人曾找到公司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达成协议,无奈只能诉至法院。经审理,本院认为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进入江内深水区游泳的危险性及有可能导致的后果,然而其不顾工友的劝阻执意游向深水区致使损害后果发生。故法院驳回了其亲属的诉讼请求。
由于我县气候的特殊性,近年来在我县辖区内因到水库或河边玩耍而导致失去性命的事件层出不穷,大家应当提高警惕性,本着对关心自己的人负责的态度,也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请防患于未然,对生命负责。(元江人民法院 倪俊供稿)
编辑: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