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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坝塘内钓鱼溺亡 父母起诉赔偿被驳回
2017-04-28 11:15:32

元江位于云南省中南部,年平均气温23.8℃,有是“天然温室”和“红河谷中太阳城”之赞誉,是离省会昆明最近的热区。在炎热的天气下,元江的大人小孩都喜欢到水边戏水游玩,而由此引发的溺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元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到坝塘钓鱼溺水死亡的案件。

2016年10月15日12时许,在元江县洼垤小学读六年级的何某某邀约同学董某及董某的弟弟前往董某家下面的坝塘钓鱼。在钓鱼过程中,何某某的鱼线脱落到水里,何某某找来竹竿勾掉落的鱼线,在勾的时候踩到长有青苔的叶子板滑入水里拼命挣扎,董某见状用竹竿去拉何某某但没有拉到。随后、董某见到在坝塘附近地里干农活的叔叔何某,就去叫来打捞何某某,何某下水打捞了十多分钟,没能捞上来,又去坝塘上面的公路边叫了开修理店的杨某某一起打捞,也没能捞上来。何某某的父亲赶到后也下水去捞,但都没有捞上来。两小时后,何某某浮出水面,经医生确认为溺水死亡。事发后,何某某的父母以物件损害责任法律关系为由将修缮坝塘的玉溪市烟草公司元江分公司和坝塘的管理者洼垤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何某某溺水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50%,即103535.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洼垤村委会(即洼垤社区)等4个村委会为发展烤烟生产,对计划新建的小水窖、水池、小坝塘、沟渠等项目向玉溪市烟草公司元江分公司申请建设项目和资金补助,批准后,烟草公司投资进行了工程建设。前述项目完工验收后,将项目移交给村委会管理使用,其中,本案涉及的坝塘由洼垤社区管理使用。2008年12月,烟草公司在坝塘边设立了一块刻有“中国烟草”的水泥标志牌,牌子上刻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责任自负”的安全提示语。2014年8月洼垤乡人民政府在该水泥标准牌旁设置了一块写有“禁止在水库(坝塘)内戏水、游泳、钓鱼,违者一切后果自负”等内容的警告牌。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诉讼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何某某系到坝塘钓鱼时不慎滑入水中,溺水死亡,作为修缮该坝塘的玉溪市烟草公司元江分公司在其工程完工后已将坝塘移交洼垤社区管理使用,并在坝塘埂边设置了警示牌,而洼垤乡人民政府也设置了警告牌。何某某的父母对其诉讼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坝塘修缮期间,导致其子死亡的原因是坝塘或坝塘上的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所致,或玉溪市烟草公司元江分公司和洼垤社区组织群众去坝塘钓鱼的活动所致。据此,法院驳回了何某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夏日临近,为防止溺水事故的再次发生,学校要增强安全意识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家长亦应对孩子加强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护;水利部门和水库、坝塘、河道的所有人和管护人在危险地域要设置提示语和警示牌,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元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吴连斌供稿)

编辑: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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