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元江长安网 >> 以案说法
三十年前的借条
2017-04-28 16:54:31

近日,元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赵三(化名)以一张30余年前的借条起诉被告方四(化名),要求方四偿还借款本金4370元,并按借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三与被告方四系亲戚。1986年7月14日,方四向赵三借款437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赵三表示,其多次到方四家催要过借款。方四表示,赵三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其愿意偿还借款本金437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元江法院审理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该案中,赵三与方四发生借贷关系的时间为1986年7月14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赵三到2017年1月13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四偿还借款本息,已经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但被告方四自愿偿还借款本金4370元,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方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三支付4370元;驳回原告赵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元江人民法院行政庭  白罗大供稿)

编辑:杨凌

编辑:元江长安网
关闭
主办:中共玉溪市元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运维:玉溪网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