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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离婚的子女抚养协议不产生效力
2017-05-08 16:28:40

2017年4月14日,元江法院审结了一起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即使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孩子抚养义务,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不应作为判决支持其诉请的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6日,李军(化名)与夏花(化名)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7日生育了一男孩。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6年6月双方分居生活,并开始协商离婚事宜。2016年11月17日,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协议约定:一、男方李军与女方夏花自愿离婚;二、婚生子跟随男方生活,女方不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某小区住房归男方和婚生子共同共有,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愿补给女方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等条款。协议签订后,李军向夏花支付了财产折价款150000元,婚生子由李军带领,但双方未实际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后双方为探望孩子事宜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李军提出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主张孩子抚养权,因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双方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元江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予采信,并对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权依法作出判决。(元江县法院曼来法庭  王晓三供稿)

编辑: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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