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江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抢劫案。对被告人普明(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被告人李阳(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李天(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3时许,被害人李三(化名)等人持刀到某旅社找被告人李阳未果,被告人李阳得知后,邀约李天、普明等人持刀到李三租房处二楼房间找李三,被告人李阳、李天、普明等人采用喊话、用脚踢门、用刀砍门的方式对李三进行威胁,房间内的李三等人因害怕受到伤害,便从该房间背面窗户跳窗,李三因落地时头部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李三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被告人李天和普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被告人李阳于2016年6月6日9时30分许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另外被告人普明还参与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抢劫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普明、李阳、李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普明、李天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阳、李天系主犯,被告人普明系从犯;被告人李阳系自首;被告人李天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李三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李阳、李天的父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三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普明、李阳、李天服判,表示不上诉。(元江县人民法院刑一庭 方梅供稿)
编辑: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