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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干警现场执行
2018-05-08 19:39:32

4月19日,元江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前往元江县青龙厂某小组执行一件赡养纠纷案件。

申请执行人张某妹今年95岁,与方某高育有方某强、方某珍、方某红、方某良、方某平五个子女。2017年2月20日张某妹、方某高状告五子女,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2017年4月1日起,张某妹、方某高共同依次轮流跟随方某强、方某红、方某良、方某平生活,每一轮期限为1年。在方某强赡养期间,方某高逝世。一年期满,方某红未尽其赡养义务赡养老人,张某妹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张某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法院执行干警到马六讯小组现场办公。在对方某红做执行笔录期间,方某强、方某良、方某平来到现场,方某红表示其因妻子去世,现与儿子及两个孙女一起生活,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赡养张某妹,也无法给予张某妹经济上的补偿。执行干警针对方某红的家庭情况,对方某红等四兄弟耐心调解,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四人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四人中居住条件较差且已赡养老人一年的方某强表示其愿意继续赡养张某妹。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老人既是道德准则也是法律义务,每一个子女都应该让父母老有所依,不要让父母晚年在心酸悲哀中度过。(元江人民法院执行局  杨智德供稿)

                                                                            编辑: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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