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云南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白皮书》。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2022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3000多件案件中逐级精选出来的,10件案例涉及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包括行政处罚类、行政许可类、土地征收补偿类、政府信息公开类等,涵盖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商务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这些案例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某公司不服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续探矿权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公司不服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的答复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规〔2020〕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文件规定,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探矿权延续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及时将意见上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而不能越权作出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的决定。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是否许可探矿权延续的主体资格,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回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的复函。由于申请人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确认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公司不予延续探矿权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依法办理探矿权延续许可的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时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职权行使权力或者滥用权力。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和监督,不得随意撤销、注销或者不予延续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若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延续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调查核实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对规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探矿权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具有指导意义。
四、和某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2020年因滇中引水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经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某县的上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滇中引水工程(某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后某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某村签订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协议。和某某户系某村村民,其承包土地在滇中引水工程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和某某户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限期交出相关土地。和某某户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重新认定安置补偿金额。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涉案地块属于集体土地,该地块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复的滇中引水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范围内,用地性质属于临时用地,某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实施行政管理的问题。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之一包括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如果适用依据不正确就构成行政违法或者不当。引发本案行政争议的原因是国家建设工程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有关使用土地的单位与土地实际使用权人不能达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约定合理的土地补偿费,达到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目的。某县人民政府因为法治意识不强,在没有对解决争议的方法路径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批准程序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显属于实施行政管理行为适用依据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后,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协调申请人同意由有关单位对涉案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先行拆除,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达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本案对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文稿来源丨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