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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2022年度云南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三)
2023-09-28

9月22日,云南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白皮书》。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2022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3000多件案件中逐级精选出来的,10件案例涉及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包括行政处罚类、行政许可类、土地征收补偿类、政府信息公开类等,涵盖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商务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这些案例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五、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员工保某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迅速组织研究被申请人是否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未及时向其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未听取申请人答辩、剥夺申请人申辩权利等程序违法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主动与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核实该部门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协商下,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反复释法析理,被申请人认识到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主动在行政复议受理前撤回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最终案件在受理前得到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复议机关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的问题。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途径、高效便捷实现案结事了是实现政通人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高效公正、便民为民优势,在行政复议中践行“应调尽调、受案先调”的原则,发挥行政复议能动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在保证公正裁决的前提下前移调解关口,与当事人加强沟通协调,通过主动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群众实质性利益诉求,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最大限度节约行政成本。本案对行政复议机关案件受理前通过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六、余某某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余某某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使用明细及申请信息公开时的余额。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余某某对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涉案项目所在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并非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复议机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其后,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要求重新作出了答复,并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余某某不服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认定余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未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是否有合理理由进行审查即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明显不当。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复行为并责令重新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做到能公开尽公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要依法审查、审慎履职,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有法定理由、掌握确凿证据,应当正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内部事务信息的规定,应当正确判断是否有证据证明属于商业秘密、公开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文稿来源丨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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