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云南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白皮书》。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2022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3000多件案件中逐级精选出来的,10件案例涉及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包括行政处罚类、行政许可类、土地征收补偿类、政府信息公开类等,涵盖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商务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这些案例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九、张某某不服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评定残疾等级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张某某因工受伤后向某市(县级)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因公伤残评定申请,该行政机关逐级向某州、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向某州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张某某《不予评定残疾等级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后逐级将《通知书》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某对作出《通知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张某某从某市(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知悉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通知书》行为,虽然形式上《通知书》行为是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下级作出的内部行为,但内容上对申请人能否评定残疾等级作出了决定性评价,内部行为的外化已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针对《通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中仅引用了国家有关部委对个案的答复意见,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省级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对残疾等级评定审核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收到上报材料至2020年6月5日作出《通知书》明显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复议机关以《通知书》行为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了撤销《通知书》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外化影响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可以以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对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关系到该行政行为的可复议性和可诉性,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个行政行为是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不能仅凭形式要件简单作出判断,应当主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实际对外发生效力、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本案中,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通知书》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但该行为已被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知晓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属于内部行为外部化情形。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遵守法定时限。本案对行政复议机关准确认定内外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十、某种禽有限公司不服某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某种禽有限公司外排未经无害化处理废水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种禽有限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的排污行为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复议机关查明的事实来看,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复议机关以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处罚明显不当为由,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金额由50.1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3.0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要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等纠错型的行政复议决定,具体适用何种类型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的,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中通过适用正确的依据直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其中适用依据错误的部分,既提高了行政复议效率,又能客观公正地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本案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准确适用行政复议决定形式具有指导意义。
文稿来源丨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